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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法庭選案標準比照德國 德原告勝訴比率1.54%難度高 - UDN 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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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訴訟法第61條規定憲法法庭受理案件的標準是「具憲法重要性」或「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」,但案件重不重要的判斷標準是什麼?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表示,憲訴法不能開前門但鎖後門,現行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對不受理案件的決議會說哪裡不合,而不是「不重要」,當大法官有挑案權,別讓民眾從懷抱希望變失望。

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表示,憲訴法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制定,選案標準其實和德國一樣,案件重要與否要顧及主觀面和客觀面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之1規範應受理的條件是「具有憲法上的原則重要性」、「有助於貫徹基本權利或基本法所規定的權利受公權力侵害,向憲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願」,從字面上來看,我國憲訴法是完全比照。

司法院數度聲明裁判憲法審查「不是第四審」,指這是憲法層次的救濟,迥異於一般上訴案件。依德國憲法法院統計,自1987年至2019年間,經裁判的憲法裁判訴願結果,4871案中僅75件原告勝訴,比率僅1.54%。

廖元豪表示,從某種意義上來說,憲法法庭的確會變第四審,他認為制定是好的,聲請釋憲人不用再抓著某一條文聲請釋憲。廖舉例,有問題的不一定是條文,像若是法官搞烏龍,從新制角度來看,聲請的範圍變大,讓大法官可以審視個案;但當最高法院和憲法法庭都是法律審、審個案,又會有疊床架屋的情形。

曾任雲林、台中地院法官的律師張淵森認為,憲訴法對於民眾最大的影響,莫過於增訂了裁判憲法審查的制度,未來大法官不僅可對法規範是否違憲進行審查,還可以對於裁判本身是否違憲作審查,例如審查裁判的法律見解或是訴訟程序是否違憲。如果大法官認為違憲,可以將裁判廢棄,發回法院重新審判,可說是釋憲制度改革的最後一塊拼圖。

張淵森提醒,因大法官只在符合要件下才會介入審查終局確定裁判,民眾提起憲法訴訟時,聲請書扮演極為關鍵的角色,必須以憲法觀點切入,具體論述裁判所適用的法律、命令及裁判本身為何違憲。如果空泛指摘裁判違反比例原則、正當法律程序、公平正義,卻沒具體論述推理,恐怕難脫遭大法官不受理的命運。

律師李永裕則認為,新制上路後,對民眾來說「其實沒什麼差別」,現在、未來都一樣可以釋憲,但就算獲受理,同樣也無法預期何時會有結果。

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
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廖元豪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
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指出,憲訴法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制定,選案標準其實和德國一樣,案件重要與否要顧及主觀面和客觀面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
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指出,憲訴法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制定,選案標準其實和德國一樣,案件重要與否要顧及主觀面和客觀面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
律師張淵森提醒,大法官只在符合「憲法原則重要性」或「貫徹人民基本權」兩個要件下,才介入審查終局確定裁判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
律師張淵森提醒,大法官只在符合「憲法原則重要性」或「貫徹人民基本權」兩個要件下,才介入審查終局確定裁判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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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cember 05, 2021 at 09:25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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